BB贝博登录艾弗森: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修订《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适用的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含地铁、综合管廊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盖有建筑设计企业公章和竣工图章的人防工程完工图(有产生设计或施工修改部分)一套;
第六条对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资料,人防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出具《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认可文件》(附件2);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竣工验收备案时,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不到法规要求的,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法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照原审批该项目时征收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筑设计企业以虚假证明、隐瞒事实等手段办理人防工程完工验收备案,一经发现,人防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度,行政审批备案和质量监督工作应分别由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6〕84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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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办: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策法规与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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