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贝博登录艾弗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来源:BB贝博登录艾弗森    发布时间:2025-08-26 0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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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么一部法律,它虽没有宪法如此高的知名度,但却同样与我们息息相关。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默默无闻地保护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何时由什么机构通过,以什么形式公布,何时施行的?

  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保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答:《人民防空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共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答:《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保护。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做监督检查。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关的单位应当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维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村人口在有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哪几种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受到警告和罚款的有以下七种行为:(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答:《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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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么一部法律,它虽没有宪法如此高的知名度,但却同样与我们息息相关。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默默无闻地保护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时候由什么机构通过,以什么形式公布,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答:《人民防空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共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答:《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答:《人民防空法》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保护。

  答:《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理应当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来维护管理维护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依照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村人口在有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实施。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哪几种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受到警告和罚款的有以下七种行为:(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3)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答:《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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